《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不能退还或者不必要退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以主观起点(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获得救济权时)和短期(2年)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模式,客观起点(救济权发生时)的最长期限(20年)[1]104。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合同无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如果A公司向B公司借款,C银行应提供担保担保。B公司破产后,A公司债权未清偿,因此起诉C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宣布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C银行应对A公司的贷款本息负责。在这里,C银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合同无效造成的。如果主贷款合同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早于诉讼前期届满。A公司的请求是否处于及时性(以下简称贷款案件)显然取决于起始计算点的确定。在贷款案件中,C银行对本金和利息的赔偿责任来自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本身,但无效后,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义务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数量差异,但没有本质区别。在实践中,由于合同无效,仍有不同的请求权:如V购买K开发商的房屋、V起诉K申请证书和所有权转让等,法院确认购买合同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并向V解释说,它可以变更请求为K赔偿损失(以下简称购买案件)。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计算诉讼时效?在实践中,有一种类型的内容和基础,但内容没有实质区别。如果A与B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同意A投资一笔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比例的利润。合同履行期满后,A起诉B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解释合同无效,合同名称为合作贷款合同后,A变更诉讼请求为B返还本金和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诉讼时效期间(以下简称合作实际贷款案件)应从何时起计算?
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由于合同确定的无效法律事件,债权请求权发生。但是,如果完全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有效文件计算时效,则可能存在利益不平衡。例如,在贷款案件中,A公司在合同的有效情况下已经处于诉讼时效。如果请求权的时效是基于无效的事实重新计算的,则有利于贷款人A公司,这对C银行有严重的利益不平衡,违反了诉讼时效的制度目的。在购房案件中,如果不支持V要求K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则显然忽略了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案件中缺乏合法性。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的计算似乎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但它包含了深刻的法律理论和微妙的利益考虑。这导致了无尽的理论观点。更严重的是,在实践中,最高法院对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制度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上述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导致不同的判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鉴于此,本文并不肤浅,以请求权的性质为起点,试图为合同无效债权的时效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另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