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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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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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武汉第一大道(以下简称第一大道)的投资者,有权在当地第一大道管理、使用和收入;乙方在充分了解和认可第一大道性质和条件的情况下,拟转让第一大道商店的经营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当地第一大道商店经营使用权转让达成成本协议。
第一章店铺位置、面积、用途。
第一条乙方拟转让本协议约定的店铺的经营使用权。
第二条本协议约定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位于武汉友谊南路/多福路/利济南路/中山大道地下武汉第一大道区号。
第三条店铺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
第四条商店的使用仅限于商品的商品。乙方应自行申请营业执照及相关营业执照。考虑到第一大道的整体布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商品的项目或类型,也不得改变商店的使用。
第五条地一大道开业时间预计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店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额。
第六条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按商铺建筑面积RMB______________
上述金额不包括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空调费、共享电费、安全、消防、卫生、绿化、污水排放、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护、购物中心日常服务费用的分摊。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店内的电费和电话费。本合同期内第一年免收管理费,第二年甲方按市政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合同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支付方式,时间店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总额的30%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剩余70%的款项有权由乙方选择3-5年的银行按揭支付,但甲方应在甲方向甲方公司签订银行按揭合同后30日内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
第三章装修。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店铺与甲方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9.1如乙方需要更改店铺。内部结构和位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造或增加店铺及附属公共设施的,甲方有权拆除,乙方负责赔偿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2乙方决定装修的,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装修必须在非营业时间进行(如乙方需要按照国家和武汉的有关规定办理装修审批手续,乙方应自行办理)。甲方应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之日起15日内完成装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乙方的装修由甲方批准的施工单位进行。乙方应对乙方装修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负责。
9.3乙方应向管理部门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效果图、施工周期、材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
9.4乙方应负责清理和妥善处理因装修而产生的垃圾。如果装修垃圾是大宗的,可以委托清理,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9.5乙方应在取得装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的同时,向管理部门支付装修保证金。乙方应遵守国家、武汉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装修管理规定。乙方装修完成后,乙方与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管理部门退还上述装修保证金。
第四章开店、经营管理。
第十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店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现场验收、转让等手续。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开业。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损坏商场原有设备,不得经营环境污染业务。商店经营前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相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员工登记手续。
12.1乙方经营所需的员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聘用员工,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管理,并对员工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3乙方及其员工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店内工作。
12.4乙方主营业务,员工应按甲方要求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自理费用),保持外观整洁。
第十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开展违法活动,不得安装或使用任何超过电表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存放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
14.1挂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14.2每件商品悬挂由物价局监制,甲方统一印刷价格标签;
14.3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市场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六条在甲方公布的淡季期间,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展相关促销活动;除上述情况外,乙方不得在其他期间在商店内张贴特殊促销材料。甲方批准的促销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甲方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乙方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7.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业,不得迟到或早退。乙方需要在商场清理后延迟离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加班;
17.2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商场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17.3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店外的商场内拍照。
第五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有权独立宣传和推广购物中心,对购物中心有法律管理权,有权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更改购物中心的名称和管理部门,并有权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购物中心的公共区间。
第十九条甲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商场结构和共用设备,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乙方应配合商场维修。
第二十条乙方应配合商场卫生、管理秩序、防火安全、工商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21.1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店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
2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一切纠纷;
21.3乙方故意破坏或过失或异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及设施;
21.4因任何第三方不法侵权造成的损失、损害;
21.5因供电、供气、供水、通、供气、供水、通信、排污等)中断;
21.6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21.7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商场秩序;
21.8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
第六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使用商店或者租赁,转让他人,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并承担其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和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持证经营。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废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负责店内设备、设施、财务、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乙方或者其承租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服装的品牌,应当至少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六条乙方一大道管理需要,乙方应当以任何形式设定商铺经营使用权的其他权利,并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租赁合同原件。租赁合同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期限。乙方、第三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乙方必须遵守《武汉地一大道商场管理公约》。《管理公约》详见附件。甲方及其管理部门可根据商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修改相关管理规则、装修规则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店铺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店铺,代乙方经营并单独出租他人。在收取租金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后,可以支付给乙方:
2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开业初期无故超过10天仍未开业的,合同期内连续三天或每两个月累计关闭15天以上的,除甲方同意的装修外;
29.2乙方非法经营或使用店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9.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擅自变更店铺用途;
29.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
29.5乙方拖欠店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额、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及相关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15天以上;
29.6乙方或乙方员工在商场聚众或参与闹事,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29.7乙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限期不予改正。
第八章合同变更、终止、期满。
第三十条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但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转让店铺经营使用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合同终止时,双方必须共同检查交接店铺,乙方必须支付应付费用。如果购物中心、商店结构或设备、设施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商店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当日内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乙方按合同转让款每平方米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现场占用费,占用时间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逾期15天以上的,视为乙方放弃认购店内相关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任何适当措施进入店内,处理店内物品。
第九章安全防火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34.1甲方负责公共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甲方负责宣传安全防火工作,行使日常管理监督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4.3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购买的商铺和指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4乙方必须在合同期限内签署《武汉地一大道安全防火责任书》。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水、雷击等自然现象、动乱、战争、疾病流行等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不可控、不可预测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不对对方负责。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还,支付的商店经营使用权转让按40年平均计算,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费用后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本合同的缔结、生效、解释、履行和纠纷解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乙方的联系电话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通知的,甲方根据乙方变更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已送达乙方,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通知,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中提到的通信地址(或乙方随后书面通知乙方的通信地址)选择面对面送达,或留置权送达(即将信放在店铺适当位置7天后),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店铺经营者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的签字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店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乙方使用店铺有关的未列费用的,由乙方支付。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完成的,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原件,其余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湖北省武汉市签订。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